Article 5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
(三)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排除水污染事件隐患,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