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开展尾矿库、废弃矿山综合整治,加强尾矿库、废弃矿山周边地表水和地下水特征指标监测,降低水源地突发性污染风险。矿山企业应当对矿山治理恢复承担主体责任,依法治理因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的生态环境。企业治理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的,依法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恢复。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依法进行科学、市场化治理恢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