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依法实施产业准入制度。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本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类项目。

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淘汰类项目、本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禁止类项目,应当关闭。

未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污染处理设施或者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