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治理监管责任,以水质稳定达标为目标,实行全程联动综合治理,采取控源、截污、治河等系统治理措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