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实行更严格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