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紧急情况下,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因工程抢修需要取土占地或者使用有关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抢修结束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