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输水渠道(管道、河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

(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

(四)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

(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