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一)侵占、损毁输水渠道(管道、河道)、堤防、护岸;(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或者修建鱼池等储水设施、堆放超重物品;(三)侵占、损毁或者擅自使用、操作专用输电线路、专用通信线路、闸门等设施;(四)侵占、损毁交通、通信、水文水质监测等其他设施;(五)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