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