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害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