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保护,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重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