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工程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保护,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交叉桥梁入口处设置限制重量、轴重、速度、高度、宽度等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等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