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使用炸药、毒药、电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六)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