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五)使用炸药、毒药、电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六)破坏水源涵养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