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输水沿线总干渠内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输水沿线总干渠调蓄工程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