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源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除第十五条禁止的行为以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二)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三)拦汊筑坝、围网和网箱养殖;(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