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规定的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国家规定的Ⅲ类标准。

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必须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准保护区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要求。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