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