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州、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