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