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平就业第四十五条有效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