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歧视残疾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