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平就业第四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禁止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