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平就业第四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就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公平就业原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