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失业保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的衔接联动,依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增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功能。

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管理,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以及保险费率、缴费标准、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