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公平就业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破除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