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破除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自由流动的障碍,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