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调控第三十六条有效鼓励和吸引外国人才来本省就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发布国际职业资格与职称、技能等级比照认定目录,为国(境)外专业人才执业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