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就业岗位调查、工资指导线、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急需紧缺工种和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制定用工计划和劳动者有序流动就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