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调控第三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展跨地区人力资源服务,加强劳务协作,促进劳动力区域间转移就业。支持用人单位跨地区引进劳动力。对新引进或者输入外来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的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