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调控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引导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促进人力资源高效配置,实现高水平的人力资源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