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调控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稳定和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促进就业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