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变更旅游发展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遭到破坏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旅游用地改作他用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

(五)违反安全监管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旅游监管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