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导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有效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教育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准等,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二)拟订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经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后组织实施;(三)组织督学培训和教育督导研究、交流等工作;(四)指导下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督导工作;(五)完成教育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