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建立成员单位联络机制和年度履职报告制度;

(二)审定督导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和有关评价标准等;

(三)审定督学聘任、考核、奖惩方案;

(四)审议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重大事项,推动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