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学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