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未制止其乘车或者制止无效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