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公共汽电车驾驶人员、随车安全保卫等人员以及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乘客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未制止其乘车或者制止无效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