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杜绝一切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自治机关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设立自治县环境资源保护资金,用于保护环境资源。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