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扶持民族地区发展实施的差别化土地政策,在实现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基础上,重点保障自治县经济社会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