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杜绝一切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机关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设立自治县环境资源保护资金,用于保护环境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