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自治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依法保护林地、草地、湿地资源,禁止改变林地、草地、湿地用途和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湿地。
自治县依法保护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规定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鼓励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
自治县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利用。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禁止非法采集或者破坏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自治县禁止非合法性用途的捕杀、交易、运输和食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