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加强石漠化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等生态治理。自治机关保护森林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鼓励利用林业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