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自治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发展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深化农村改革,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区域性布局,推进农村产业革命,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农业提质增效,创新适宜市场需要的农业经营机制,盘活农村资源、资产、资金,激发乡村发展活力,促进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自治州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依法保障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各项权利;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经营权,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引起的社会矛盾。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