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第五十六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立中医院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民政部门以及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