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每个县至少有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1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失智)老年人应当集中到护理型养老机构统一供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