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农村养老机构的运营条件,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提升其养老服务能力。鼓励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与农村养老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