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医保、文化和旅游、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推动医养康养相结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