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和功能完善,每个县至少有1所护理型养老机构和1所特困供养服务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进行集中供养,对特困人员中失能(失智)老年人应当集中到护理型养老机构统一供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