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