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