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