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适度超前,并在航道规划中予以明确。

航道现状技术等级由市港航管理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组织评定。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调整航道技术等级或者改变航道通航功能的,航道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跨区域的应当研究协商形成可行性意见,并报经原评定机关核准。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