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宗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制,明确宗教工作责任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维护和谐稳定。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宗教工作专职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