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宗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制,明确宗教工作责任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维护和谐稳定。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宗教工作专职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