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并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县城区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自然村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城乡道路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道路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